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和支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师生及校友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参加本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理解并认同本会宗旨;服从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2.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且身心健康,无品行不良或犯罪纪录;
3.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三章志愿者的招募
第四条发布招募信息:
1.招募信息应包括:年龄要求、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2.招募途径:
1)与学校团委、工会联合,共同招募和组织短期志愿人员;
2)通过校内广播、校报、宣传栏向学校公开招募;
3)由内部员工引荐。
第五条招募的组织
1.初选。本会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初步确定名单。
2.确定。根据公益项目的需求,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合适的人选。
3.批准。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本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七条秘书处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及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所有曾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册。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
第九条长期使用的志愿者,由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项目介绍、工作方式及要求、仪容仪表等。
第十条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由使用部门负责培训,秘书处指导并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基金会宗旨、项目介绍、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励与权益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据实纪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给公益项目或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三条本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午餐补贴及交通费,并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四条志愿者使用结束时,由秘书处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