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一定形式形成和保存的内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本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应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布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下列信息基金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基金会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等。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并在其指定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三)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
(四)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基金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基金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的交流培训、重要的人员变动、年检结果、评估结果等情况。
(六)基金会主要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程序、审批程序等。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
(二)涉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捐赠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了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八条 捐赠人或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的捐赠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则相关捐赠信息均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等。
(一)基金会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公益项目情况、慈善信托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方交易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会应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定期公布接受的捐赠信息,公益项目的开展信息、基金会日常动态信息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
(三)基金会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主要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专项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明确的信息公开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公开信息;
(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在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室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推动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在秘书长指导下,答复和协助基金会相关部门答复社会和捐赠人的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如擅自公开或泄漏,给基金会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