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捐赠冠名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1-23点击数:来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捐赠冠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捐赠冠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教财2020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教学机构包括学校内设各教学学院(系、部)、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

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以及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校园景观。

奖助金项目包括各类校级、院级奖学(教)金、助学(教)金项目

活动赛事项目包括学校各职能部处室、学院(部)主办或承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文体、文娱活动等。

其他研究机构指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学校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教育事业,倡导以刻石记载、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从严控制捐赠冠名。

第二章 冠名原则

第四条 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四)坚持学校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室、学院(部)等受赠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冠名。

第六条 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学校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奖助金、活动赛事和其他研究机构可以捐赠冠名。捐赠冠名必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冠名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 学校接受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含简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九条 捐赠冠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冠名可以同时使用该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校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外联处”)是学校统筹捐赠冠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捐赠冠名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处室、学院(部)等受赠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根据冠名程序要求,负责具体推进、实施捐赠冠名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受赠单位须根据捐赠冠名类别及要求,协同完成捐赠冠名过程所涉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章 条件期限

第十三条 建筑景观的捐赠冠名,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其中,冠名在建、拟建建筑景观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建筑景观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建设成本(重置成本)由学校总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奖学(教)金、助学金的捐赠冠名,捐赠金额原则上应满足总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单笔到账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活动赛事项目捐赠冠名,捐赠资金应不低于活动总支出,且须在活动赛事开展前全额到账。

第十六条 其他研究机构的捐赠冠名,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研究机构投资总额的1/2。

第十七条 捐赠人在捐赠冠名协议中应承诺遵守本办法。捐赠人的冠名捐赠属于捐赠行为而不属于投资行为,捐赠人只享有公益名誉,不因此享有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捐赠冠名应在协议中约定冠名期限,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奖助金、活动赛事和其他研究机构冠名期限不应超过项目执行或存续时间。

第五章 冠名程序

第十九条 捐赠冠名应履行基本情况调查、拟订方案和协议、论证研究、审核审批、签订协议以及冠名实施等程序。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须充分调查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并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冠名条件的,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拟定捐赠冠名协议,由受赠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后,按相应流程递交审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活动赛事项目冠名由受赠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奖助金冠名项目须经外联处审核、其他研究机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 冠名建筑景观的,还应将冠名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研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 捐赠冠名审批通过后,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冠名协议,并负责实施冠名具体工作。

第二十 捐赠冠名需使用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审议决定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定制。

第二十 受赠单位须将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原件、基本情况调查表、捐赠冠名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交外联处存档备案。

第六章 沿用解除

第二十 冠名期满不可延期,沿用原冠名名称的,需依照本办法满足冠名条件期限并重新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 因学校发展需要将已冠名的建筑物拆除,且冠名期未满时,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解决方案,按照建筑景观冠名审批程序要求报批。

第二十 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在冠名期限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原因,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各受赠单位应及时通报情况,并书面通知捐赠人解除其冠名,避免给学校造成声誉损失。捐赠人因此被取消冠名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 冠名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冠名不能继续的,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解除协议,解除审批流程按照冠名审批流程逐级进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三十 捐赠冠名项目应建立管理台账,动态跟踪管理。已完结的捐赠冠名项目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移交至档案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捐赠冠名行为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的捐赠冠名,应结合本办法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冠名管理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外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外联处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落实。原《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管理办法》(京中矿基字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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