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人事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基金会内部聘用的,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指派管理基金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相关人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用制。基金会聘用人员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试用期为1-2个月,期满后由用人部门评价是否合格,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的工作需要,会计出纳等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
基金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员工从正式入职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均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合同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订。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按照各岗位管理要求,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有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 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深造,积极开展自学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内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以师德师风考核标准及工作实绩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聘用、薪酬调整、奖惩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奖励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处分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
员工处分分为下列五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解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