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时间:2017-07-06点击数:来源:京中矿基字【2017】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证书管理,鼓励和倡导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资助,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证书包括由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和荣誉证书。

第三条 捐赠证书是基金会发给捐赠人的有效凭证,由基金会统一监制。捐赠证书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内容进行填写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捐赠证书颁发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荣誉证书用于对基金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感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基金会领导批准颁发。

第五条 所有证书由专人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开出。

第六条 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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