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合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如需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基金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遵照基金会的宗旨,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使用分支机构名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范围由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