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审计工作,加强基金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审计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管,每年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时间:每年3月。
审计机构资质:必须是“进入全国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会计事务所。
审计内容:依法审计本会上年度的财务情况,并将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理事会届满审计
每届理事会届满时,需就本届任期内的财务情况予以审计,对下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提出建议,并将审计机构作出的《换届审计报告》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理事长离任审计
教育基金会理事长离任时,需对任期内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机构作出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各类审计结果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各类审计资料必须整理归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