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文件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基金会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基金会的工作计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二)完善项目管理,拟订、审核具体项目管理办法。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确保项目质量。
(四)收集整理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五)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果。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捐赠项目设立主要方向
(一)校园基本建设: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校园景观建设等。
(二)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学生发展项目:支持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大病救助、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
(四)教师发展项目:支持奖教金、讲席教授、青年教师研究、教师海外研修等。
(五)院系发展项目:支持具体院系的学术科研、人才培养、硬件设施等建设与发展。
(六)校园文化项目:支持学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七)其他教育事业公益项目。
第四条 捐赠项目设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更好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有利于整合学校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交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四)有助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分类
(一)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基金会项目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和方式的项目,捐赠财产一般指定用于某个领域或某个学院、机构、某种群体等。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决定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
(二)根据基金使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留本基金和非留本基金。留本基金是指本金不动,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支持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指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协议的签署
(一)捐赠协议一般以基金会的名义签订。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基金会的发展需求与捐赠者意愿,可由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部门签署捐赠协议,或者由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内容包含捐赠用途、捐赠金额、捐赠账户、到款时间、捐赠款管理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
非限定用途的捐赠协议由捐赠方与基金会两方签订。
根据外汇管理工作要求,捐赠资金为人民币之外的币种时,捐赠协议只能由捐赠方与基金会两方签订。
(二)签署捐赠协议的校内执行部门一般为学校二级单位。
(三)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四)基金会签署协议权限一般为:协议金额(年度)≤50万元,由基金会秘书长签署;50万元<协议金额(年度)≤10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署;协议金额(年度)>100万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签署,或根据签订仪式需要另行安排。特殊情况下,协议签署人可授权其代表签署。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捐赠协议签订完毕且款项到账后,项目执行部门到基金会办理捐赠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填写《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备案表》。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非限定性捐赠由基金会决定其使用。学校相关部门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基金会根据非限定性资金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研究决定,立项审批后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实物捐赠(如仪器设备、图书、车辆、建材、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捐赠受益方还须填写《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报基金会备案,并按相应规定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项目联系人或者负责人在项目设立前应与基金会沟通,协商有关项目设立、捐赠协议等事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捐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执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若为持续周期长、专业性强、影响重大的项目(原则上捐赠资金≥100万元的项目),应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为项目的规范执行负责,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的执行实行预算制,每年年初由项目执行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年度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表》。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的执行应符合捐赠协议及该项目的单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单项项目管理办法一般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
第十七条 捐赠款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和专项管理。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按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项目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用途或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剩余资金用于符合《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其他公益目的。
第二十条 捐赠鸣谢参照《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鸣谢方式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校内开展的捐赠活动进行指导,项目执行部门须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统筹管理捐赠项目执行和反馈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方反馈捐赠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事和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基金会或学校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基金会有权采取中止项目执行、停止支付资金、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1日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京中矿基字[2012]1号)即行废止。
附件:
1.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备案表
2.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
3.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4.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年度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表
5.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