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基金会公信力,推动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基金会相关人员应诚实守信,尊重并平等对待与基金会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运作,恪守公益宗旨,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第四条 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治理,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理事会、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提升依法依章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梳理检查并适时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各项制度落实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六条 加强公益项目管理,做好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基金会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 自觉接受年检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加大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力度。
第九条 积极推行基金会内部信用管理,建立内部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服务投诉信息管理、回馈和内部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条 加强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将诚信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
第十一条 完善内部诚信激励措施和违规失信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基金会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诚信服务公众形象,弘扬诚信自律新风尚。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诚信践诺,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不断夯实基础,提高自身能力和声望。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