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17-07-06点击数:来源:京中矿基字【2017】4号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慈善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项目执行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秘书处视情况逐级上报。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七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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