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及家具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购置、验收、确认、计量、使用、管理、清查、处置等。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基金会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房屋建筑物;
(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三)办公和日常业务使用的办公家具等;
(四)仪器设备类,包括通讯设备、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电子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电器设备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因受赠而取得时,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会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的方法按年限平均法。但对文物文化类固定资产不必计提折旧。本基金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基金会应对固定资产设立卡片账,实物应粘贴与资产编号相对应的标签,设专人管理实物资产;同时应做好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盘点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转让、转赠、报废报损等。
(一)对于无偿调拨(划转)、转让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基金会负责人按权限批准同意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予以办理后续工作。
(二)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基金会负责人按权限批准同意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与接受转赠的单位办理转赠手续。
(三)对于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基金会负责人按权限批准同意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报废报损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信息披露: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使用用途等情况。赠资产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转赠信息。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信息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应对其通报批评、处分,并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