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文件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挂靠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学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经济业务活动具备以下特征:
(一)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基金会提供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基金会的所有权。
第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及《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单项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支出。
(四)投资活动。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对本部门项目经费承担管理责任,项目经费使用须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签。
项目执行部门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十条 会计核算原则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经济业务活动情况。
(二)会计核算应及时,相关费用与收入相配比,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会计信息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政策如有必要变更,应对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累积影响数在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四)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各种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等。
(一)货币资金管理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性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坐支”,不得设置“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汇票等)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不开空头支票。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不允许出现长期未达帐项。
(二)应收款项管理
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收款项,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价值确认: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工程决算副本、产权证明等),以其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依据。
(二)如果凭据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或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按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
(三)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四)通过上述途径无法取得可靠价值的,进行实物登记。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使用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投资活动限于以下形式:
1.直接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且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委托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买卖股票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得进行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投资。
(五)基金会投资方案需经理事会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投资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基金会应健全严格的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以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查清各项应付款项经费来源和具体用途,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八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经济担保而产生或有负债。
第七章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基金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或用途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限定性净资产外,其他限定性净资产当限制时间已经到期且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基础上,经理事会审议,可解除相应限定净资产的限制,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其处理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入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其收入来源分为: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二)利息收入,即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各项捐赠收入应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等文件为依据办理财产结转手续,并在接受捐赠后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在无法确认公允价值时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另行造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九章 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费用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为实现捐赠项目目标而发生的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活动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管理费用是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和行政办公费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募款活动宣传资料制作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活动有关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集到上述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日常财务报销参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支出,需参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审核备案后,严格按照基金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已立项项目严格按预算支出,审批权限:
(一)单张票据(同一业务多张票据按单张票据计算,下同)不超过5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张票据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定,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单张票据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定,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四)单张票据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定,理事长审批。
(五)单张票据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参照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章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基金会关联方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形式:购买或销售商品等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交易应符合诚信、公允的原则。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预算分为限定性项目预算和非限定性项目预算。
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指本金不动,以其利息或收益支持相关活动开展的基金;非留本基金指将捐赠款直接用于相关活动支出的基金。
第三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预算编制范围:限定性项目预算、非限定性项目预算、投资预算等。
(一)限定性项目预算由项目执行部门编制。
(二)非限定性项目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编制。
(三)投资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编制。
基金会秘书处对各单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列明调整原因、项目、金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部门审核,报基金会审批后执行。
(二)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理事会提供管理决策依据。
第十三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根据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权责分明。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书面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履行监交程序。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移交由秘书长监交。移交清册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并存档。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薄(包括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专人管理。
会计档案装订要整齐,签章齐全。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可提供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得随意销毁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销毁清册及时存档。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财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监事、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六条 坚持信息公开,保证基金会经济业务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发布于本基金会网站,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1日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京中矿基字〔2011〕3号)即行废止。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