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关联方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利益,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发起人;
(二)主要捐赠人;
(三)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四)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五)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专项基金负责人等)及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六)基金会发起设立并发生业务合作的非营利组织等;
(七)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全体理事、监事人员薪酬等;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方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方法人提供担保;
(七)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八)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九)与基金会关键人员(负责人、分支机构和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交易;
(十)其他禁止的关联方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六条 理事会对关联方交易履行决策职责,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方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益,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基金会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方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监事(会)对基金会的关联方交易决策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对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方交易范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